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1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部署加快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和薄弱环节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,讨论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订草案)》。决定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。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,构成犯罪的,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。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。
坊间已就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修订讨论多次,一个重要的共识是,《食品安全法》的修订,必须恪守“重典治乱”精神,提高违法成本,让不良商家仔细掂量违法与牟利之间的得失,慑于法律威严而不敢逾越底线。
当然,徒法不足以自行。从实际来看,修订《食品安全法》只是拉开了规范食品安全的一个序幕。接下来的戏,该怎么唱,如何唱好,仍需决策者的审慎推进。毕竟,无论是严刑,还是宽法,其威严就在于执行,如果没有执行,再完备的法律,也只是一纸空文。
总结近年来国家相关食品安全的问题来看,监管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是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条文付诸实施的力度偏小,法治意图难以变成监管实际。比如三聚氰胺等诸多重大食品安全问题,一线监管者的职责基本缺位。而其它层次的监管方,对待问题的态度不是等上一阵,就是拖上一阵。总要等到事态已一发不可收拾,更高层面出面表态,针对源头的规范与管理,才匆忙出手。
这种滞后的监管,暴露的是一种官僚意识,也是一种潜在的利益牵连。一方面,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,少数食品企业敢于践踏法律条文。另一方面,少数地方政府对食品企业纳税大户依赖性强,GDP情结难以割舍。甚至总要等到出现了重大问题,如三聚氰胺那种不可挽回的事件,才姗姗祭出重拳。
这也恰恰说明,保障“舌尖上的安全”,加强法律建设,提高违法成本,是一个好的思路。但好思路要收到成效,必须辅助以相应的配套制度改革。
最严《食品安全法》要想名符其实,不重蹈覆辙,就必须注重细化责任,明确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以及企业的市场定位。说到底,资本参与市场竞争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牟利。对食品企业而言,失去保护伞的保障,违法牟利无疑是赔本买卖。换言之,只要在政府监管部门与食品企业之间,最严《食品安全法》掷地有声,形成有效的监督威慑,比如“加重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”,斩断监管部门与食品企业的利益联系,相关食品安全问题爆发的几率必然会大大减低。
以此而论,最严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进步意义,不只是给食品企业敲了一记警钟,警示他们遵纪守法,更是为监管者自身敲了一记警钟,警示他们强化监管责任,认真履行职责,提高对食品安全的重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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